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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劑量限值

    國際標準

    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在其二零零七年的建議書(第103號刊物)內,對於因活動而引致的輻射照射,建議的劑量限值如下:

    劑量限值1
    應用於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公眾
    有效劑量
    全身

    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

    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2

    每年1 毫希3
    年當量劑量
    眼睛的晶狀體

    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

    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

    15毫希
    皮膚4 500毫希 50毫希
    手足 500毫希 -

    註:

    1. 限值適用於規定期間,外照射劑量及該期間攝入量的五十年約定劑量之和(對兒童而言,即包括累積至其七十歲時的劑量總和)。
    2. 對孕婦的職業照射需施加進一步限制。
    3. 在特殊情況下,假如每五年內平均不超過每年1毫希,在單獨一年內可允許吸收多一些有效劑量。
    4. 限值足以防止皮膚的隨機性效應,但對局部照射需設附加限值以防止確定性效應。

    香港標準

    香港法例規定的劑量限值如下﹕

    劑量限值 (香港)
    應用於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公眾
    有效劑量
    全身

    每年20毫希1

    每年1 毫希
    年當量劑量
    眼睛的晶狀體 150毫希 -
    皮膚2 500毫希 -
    手足 500毫希 -

    註:

    1. 對有生育能力的婦女的腹部而言,在任何連續三個月的相隔期間中,劑量限值為5毫希。對懷孕婦女而言,在婦女的懷孕期間,胎兒受到照射的劑量限值為1毫希。
    2. 任何皮膚面積(每一平方厘米的平均數)。

    詳細的資料可參閱香港法例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。第303章輻射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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