劑量限值
國際標準
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在其二零零七年的建議書(第103號刊物)內,對於因活動而引致的輻射照射,建議的劑量限值如下:
應用於 |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| 公眾 |
---|---|---|
有效劑量 | ||
全身 |
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 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2 |
每年1 毫希3 |
年當量劑量 | ||
眼睛的晶狀體 |
在規定的五年內平均每年20毫希 在其間任何一年內有效劑量不得超過50毫希 |
15毫希 |
皮膚4 | 500毫希 | 50毫希 |
手足 | 500毫希 | - |
註:
- 限值適用於規定期間,外照射劑量及該期間攝入量的五十年約定劑量之和(對兒童而言,即包括累積至其七十歲時的劑量總和)。
- 對孕婦的職業照射需施加進一步限制。
- 在特殊情況下,假如每五年內平均不超過每年1毫希,在單獨一年內可允許吸收多一些有效劑量。
- 限值足以防止皮膚的隨機性效應,但對局部照射需設附加限值以防止確定性效應。
香港標準
香港法例規定的劑量限值如下﹕
應用於 | 從事與輻射有關的工作人員 | 公眾 |
---|---|---|
有效劑量 | ||
全身 |
每年20毫希1 |
每年1 毫希 |
年當量劑量 | ||
眼睛的晶狀體 | 150毫希 | - |
皮膚2 | 500毫希 | - |
手足 | 500毫希 | - |
註:
- 對有生育能力的婦女的腹部而言,在任何連續三個月的相隔期間中,劑量限值為5毫希。對懷孕婦女而言,在婦女的懷孕期間,胎兒受到照射的劑量限值為1毫希。
- 任何皮膚面積(每一平方厘米的平均數)。
詳細的資料可參閱香港法例第303章輻射條例 。